本文为金融行业监管动态跟踪系列,旨在阐述2026年3月国内金融监管的最新资讯。我们持续关注金融行业法规政策变化,提供整体概览及重点提示,协助金融机构了解和有效应对,以持续优化合规管理效率和效果。
重点法规提示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致同提示
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在各部门官方网站同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金融领域将迎来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持续深入推进,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与此同时,我国金融领域仍然面临着金融风险隐患多,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高,金融法律体系协调性不足、缺乏基础性法律规制等问题。
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理论创新和金融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改革成果、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规范,协调金融各领域主要制度,聚焦突出问题予以规制,提高金融法治与金融实践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11章95条,包括总则、中央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监管、金融风险处置、金融发展与安全、法律责任及附则。
汇总厘清基本概念,构建逻辑严密、层次分明、全面覆盖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法(草案)》对金融领域中长期以来分散、不清晰、实务存在理解困惑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汇总界定与厘清,包括金融活动、金融业务、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管理部门、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通过法律定义汇总厘清活动类型、活动主体、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的基本概念,能够逻辑严密地无死角覆盖金融领域监管,消除分业立法下的真空地带、灰色地带及规则冲突,有效解决因为边界不清导致的监管套利、打擦边球等诸多问题。《金融法(草案)》明确“金融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从事的与存款、贷款、保险、证券、期货和衍生品、基金、信托、支付结算、征信等直接相关的货币和信用活动。国家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强化金融机构的全周期管理
对金融机构行为活动的规范是《金融法(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在准入环节,要求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度,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股权结构清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掩盖对金融机构股权的实际控制,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机构股权;在经营环节,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产及其客户资金,不得违规质押金融机构股权,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金融机构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获取不当利益;在退出环节,明确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承担风险处置主体责任,穷尽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债权债务,挽回损失,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恢复和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仍难以化解风险的,省级地方应当依法协调自有资源予以应对。
强化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
金融产品和服务,是指由金融机构及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依法通过合约、协议、凭证等为金融活动提供的产品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服务。现行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散布于各单行法中,本次《金融法(草案)》围绕推动建设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强化合规性管理,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行为。
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依法合规、性质明确、权利义务清晰,不得通过合并、拆分、嵌套等任何方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5号)
致同提示
2026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整合修订,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是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重要一环,旨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透明度,让定期报告更好地辅助基民做好投资。
《准则》共3章3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整合定期报告披露制度。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相同或相近的披露事项进行整合。
明确不同报告披露重点。根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不同功能定位,提出针对性、个性化披露要求。
根据上位法规要求及行业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简化、调整部分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基金业协会根据《准则》及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制定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模板。
基金业协会配合《准则》修订,形成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2号——净值公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临时公告》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5号——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XBRL模板》)。
整体而言,《准则》及《XBRL模板》均明确体现了投资者导向,对披露的重点修订包括:
-新增定期披露过去一年盈利投资者数量占比。

-新增长期业绩披露。

此次协会修订的《XBRL模板》中新增了基金过去七年、过去十年的长期业绩披露,引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更加注重长期业绩表现。
-新增股票换手率指标披露。

这一指标的透明化有助于投资者识别基金经理的操作风格,分析换手率情况是否与投资策略一致。此外,投资这需注意高换手率往往意味着高交易成本。
金融法规汇总目录(2026年03月新发布及修订)
司法部
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见重点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财政部于2026年2月14日对《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作出修改,并于2026年3月16日发布。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6〕9号)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4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6〕3号)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自2026年起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综改资金的政策内容、资金测算分配办法等总体保持稳定。于2026年2月9日就《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有关条款修订情况作出补充通知,并于3月4日发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科技保险意见》)。
《科技保险意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防范风险”的总体原则,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保险体制机制,建立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大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从加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的保险保障以及科技保险产品服务、保险资金投资、保障监督等6个方面提出20项政策举措。
《科技保险意见》围绕“保障谁、保什么、怎么保”,从五个方面聚焦发力。聚焦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建立全国科技保险重大技术攻关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等重点区域的保险服务。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广便捷便利的科技保险产品,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场景模式提供灵活保险方案。聚焦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和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关键环节,实现科技保险攻坚破局、扩面提质。聚焦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前沿布局,优化保险产品开发、承保理赔服务、专业化经营和发展生态。聚焦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发挥耐心资本优势,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创业投资,加强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投资布局。
《科技保险意见》的出台将有效推动新时期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发挥科技保险支持创新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切实解决科技保险发展与创新实际需求的适配性不足问题,全面提升科技保险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的能力与水平。
《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金发〔2026〕3号)
为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生猪产业稳产保供,保障养殖场(户)合法利益,助推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2026年3月13日,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于推进生猪保险领域精准投保理赔,促进生猪保险提质增效,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环境,提高生猪领域灾害应对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共计四大部分,包括十四方面具体内容:第一部分是“落实‘保处联动’,提高生猪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推进“保处联动”线上化,逐步实现养殖、无害化处理与承保理赔信息全流程数据贯通,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核验,提高承保理赔精准性。第二部分是“建立调整机制,促进生猪保险提质增效”。要求完善产品供给,定期调整费率,合理确定相关费用,增强险种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应用“智能称重/测长”等科技手段,提高承保理赔效率。第三部分是“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环境”。一方面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虚假承保理赔、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损害生猪养殖场(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对诚信记录良好的养殖场(户),在承保条件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第四部分是“加强组织保障,提高生猪领域灾害应对能力”。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加强联防联控,积极总结宣传生猪保险精准承保理赔等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
《通知》的发布,是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领域稳产保供的重要举措。《通知》作为完善农业保险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将进一步通过推动生猪保险领域“保处联动”工作,将农业领域的存出栏数据、无害化处理数据、检验检疫数据与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数据进行回溯分析、校验比对,提升承保理赔数据精准性。《通知》要求各地原则上对生猪保险费率调整周期不超过3年,有利于提高生猪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通知》明确将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者,可取消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和遴选资格,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
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2026年3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明示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协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有力抓手。《规定》推动解决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规定》共11条,是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切实推动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要求落地见效。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金规〔2026〕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加快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构建与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与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总局于2026年3月16日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运用以及附则,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二是明确监管评级基本程序。监管评级包括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评级结束后,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推动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金融监管总局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制度机制、消费投诉处理、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52条。《办法》明确金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多元化解、便捷高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求其健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机制和流程,并提供充分资源保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设置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专章,鼓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通过自行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调解组织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作用。为维护消费投诉秩序,强调金融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寿险函〔2026〕65号)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报行合一"(以下简称“报行合一”)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秩序,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2026年3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一是保险公司报送银行代理渠道产品备案,要按照人身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要求,分别报送向银行支付的佣金、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水平;二是保险公司开展银行代理渠道业务,要按照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发生费用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三是保险公司要强化费用真实性、合规性和精细化管理,将“报行合一”合规管理纳入内部考核与问责机制。保险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一次专题听取“报行合一”情况报告。总经理对“报行合一”工作负责,总精算师对产品设计负责,财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相关事项负责,分管银行代理渠道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银行代理渠道费用支出、业务推动活动开展的真实性、合规性管理负责。各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相关分支机构“报行合一”工作负责;四是各金融监管局持续开展“报行合一”的现场检查,有力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建立“报行合一”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行业通报机制,并及时向保险总公司及其法人机构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参见重点法规提示。
《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6〕4号)
为落实《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监管制度,便于中长期资金入市,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银发〔2026〕6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合理需要,2026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三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修订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6〕27号)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行业服务功能,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经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6年3月13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关键岗位能力素质模型系列(投资顾问类)》(中证协发〔2026〕34号)
为更好适应行业财富管理业务转型发展需要,支持证券公司加强关键岗位和一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托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开展专题研究,梳理形成《证券公司关键岗位能力素质模型系列(投资顾问类)》,于2026年3月19日发布,供行业参考使用。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6〕40号)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经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6年3月27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关于发布5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的公告(中基协发〔2026〕6号)
参见重点法规提示。
中国银行业协会
《商业银行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为贯彻《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强化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单位有效落实监管规定,压实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协会聚焦助力监管、服务行业“两个并重”工作要求,在《规范》制定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始终将配合监管、落实监管要求贯穿制定全流程,确保相关制度的合法性与规范性,通过行业自律规则细化明确相关要求,实现监管政策与自律规范有效衔接。《规范》结合商业银行业务特点和发展现状,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能够切实指导商业银行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助力《办法》落地实施。
《规范》包括总则、产品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客户适当性管理、适当性匹配、内控管理、附则,共7章38条以及5个附件,从落实落细《办法》中的监管规定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适当性管理自律要求。一是产品适用范围。明确产品包括非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对客衍生品,同时明确不适用的产品范围。二是产品适当性管理。明确将产品风险等级至少划分为R1-R5五级,提供相关参考标准。同时明确产品风险评级总体要求、原则、人员要求及告知义务等。三是销售人员管理。明确销售人员定义,规范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公示要求、绩效考核、培训、人员管理及禁止行为等。四是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至少分为C1-C5五级,提供相关参考标准。同时明确特定产品管理要求、专业投资者审查及适当性管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等。五是适当性匹配。明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之间的适当性匹配原则,同时细化动态管理、可回溯及信息披露等自律要求。六是内控管理。厘清发行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责任,规范消保审查重点关注内容,明确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细化系统建设应具备功能,要求商业银行应履行信息保护义务,积极运用多元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等。七是附则及附件。明确《规范》解释权和施行日期,同时废止相关文件。提供相关附件参考模版,引导商业银行严格履行客户信息收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及告知等适当性管理义务,强化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提升业务规范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2026年)》的公告(〔2026〕第1号)
为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促进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第20号),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结合绿色债券市场运行情况和发展实际,修订形成《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2026年)》,经第二届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第三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备案程序,于2026年3月6日予以发布。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绿标委公告〔2021〕第1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业法律合规热点问题研究》
值此“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撰《保险业法律合规热点问题研究》。该书的出版,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要求的具体实践,也是践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弘扬宪法精神、推动保险业合规治理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从规模驱动向质量驱动转型的关键阶段。数字化、生态化转型为行业发展带来全新机遇,同时也伴随着产品同质化、风险复杂化、法律实务疑难问题增多等一系列挑战,行业对于兼具理论性与实操性的法律合规专业指引需求日益迫切。在此背景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凝聚行业专家智慧,紧扣监管政策趋势与行业发展实际,对保险业法律合规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研究,顺利完成该书编撰工作。
作为保险业法律合规领域的专业著作,该书以法治化合规建设为主线,构建起逻辑清晰、层层递进的理论分析与实务应对体系。全书围绕制度衔接、风险化解、机构治理、责任界定与体系优化五大核心维度,整合十二篇行业前沿研究成果,精准对接行业发展痛点难点。在基础法律适用层面,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清晰辨析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边界;在风险防控层面,深入剖析非法“代理退保”等黑灰产业的治理难点,针对性提出一体化防控策略;在机构合规层面,紧密呼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及最新金融监管规则,从多维度梳理呈现行业合规挑战,并提炼总结实践应对路径,为行业实务操作提供专业参考。
《保险业法律合规热点问题研究》的出版,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依法治国理念的实际行动,也是履行服务会员职能、推动行业法治建设与合规治理走深走实的关键举措。该书的面世,能够有效帮助保险机构将合规要求内嵌于业务全流程,推动行业整体合规能力持续提升;同时为保险监管、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为行业学术研究开拓全新视角。此举将进一步引导全行业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让依法合规成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底色,对推动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为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3月27日发布《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作为保险业首部聚焦产品适当性管理的自律性文件,《自律规范》是中保协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服务行业好、辅助监管好、贡献社会好”的“三好协会”建设目标引领行业自律的重要制度成果,为筑牢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根基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4月,中保协成立《自律规范》课题组,立足保险业实际,坚持科学性、指导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通过行业征求意见、跨行业研讨等多轮打磨,形成兼具实操性与行业适配性的《自律规范》。该规范共九章四十六条,配套五个操作性附件,形成了涵盖产品分级、销售资质、客户评估、匹配销售、内控管理及自律监督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各核心环节均明确具体操作标准。
《自律规范》旨在构建统一、科学、可操作的适当性管理标准,以“卖者尽责”为出发点,通过构建覆盖产品、人员、客户、销售、内控的全链条自律框架,致力于从源头上化解销售误导与产品错配风险,提升销售行为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自律规范》的制定紧密围绕消费者实际需求和行业突出问题,注重可操作性,通过配套标准化工具为保险机构落实监管制度提供清晰指引,体现了行业自律从原则倡导向精细化管理推进的趋势。《自律规范》的发布既是对监管要求的有效承接,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切实保障,为保险消费纠纷明责定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版)》的公告(〔2026〕67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20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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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修订案)》的通知(上期发〔2026〕111号)
为进一步加强交易者适当性业务管理,规范相关业务流程,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修订了《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见附件),于2026年3月20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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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结算业务指引》《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换汇业务指引》《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指引》(〔2026〕68号)
为服务期货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国际化进程,规范会员做好外汇管理、跨境结算、作为保证金的外汇资金处置工作,上期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结算业务指引》《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换汇业务指引》《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业务指引》(2023年9月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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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月移仓业务指引》(〔2026〕69号)
为规范镍期货境外参与者移仓业务,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月移仓业务指引》,于2026年3月20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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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结算业务指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换汇业务指引》(〔2026〕26号)
为规范会员做好外汇管理、跨境结算工作,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修订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结算业务指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换汇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于2026年3月20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务指引》更新了账户管理、委托结算备案、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申报说明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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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6〕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期货交易所拟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于2026年3月19日至2026年3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修订版)(〔2026〕19号)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修订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30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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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修订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能发〔2026〕35号)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修订版)的公告》(〔2026〕19号),经研究决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修订版)第六十六条实施有关事项如下: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卖出持仓不得超过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和拟注册仓单的现货数量之和。持有拟注册仓单现货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需同时满足(1)装载对应现货的油轮已靠泊码头,如遇假期等因素最晚靠泊时间可视情延后;(2)已妥善协调码头、海关、质检机构和仓库等,确保第一交割日前能够生成足量仓单进行交割;(3)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上午10:00前向能源中心交割部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及对应现货的提单、原产地证、装货港商检报告等能源中心要求的材料。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2026〕53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6日予以发布。
经研究决定,修订案及升贴水设置自2026年3月17日从铅期货PB2703合约开始实施。其中,铅期货合约交割品级中替代品对标准品贴水150元/吨。自铅期货PB2702合约交割完成后,允许符合铅期货合约交割品级中替代品标准的再生铅锭申请注册标准仓单。